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EGYERI PETER(匈牙利國人)
選任辯護人 余信達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289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MEGYERI PETER 於民國105 年4 月18日 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新莊 區青山路往林口方向行駛,於同日15時3 分許,途經青山路 122 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而依當時天候雨、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 注意及此,自行操控失當,致車輛打滑後駛入對向車道,適 有告訴人邱顯義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搭載詹 秀珍(由檢察官以告訴逾期為不起訴處分),沿該路往新莊 方向行駛,被告所駕駛車輛右側因而與告訴人所駕駛車輛發 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胸骨骨折合併左側血胸之傷害。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向本院撤回其告訴,此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