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253號
PCDM,106,單聲沒,253,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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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詠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163 號、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147 號、
第1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袋肆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共貳點捌玖柒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緝字 第147 號、第148 號被告張詠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分別於105 年 7 月3 日19時30分、同年11月26日凌晨3 時40分查獲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驗餘淨重0.2818公克、0.9238公 克、0.6088公克、1.0828公克,驗餘淨重共2.8972公克), 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 結晶1 包、淡黃色結晶1 包、淡黃色結晶塊1 包、白色透明 結晶1 包,經鑑定結果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 重0.2818公克、0.9238公克、0.6088公克、1.0828公克,驗 餘淨重共2.8972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5 年8 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106 年1 月3 日航 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稽,確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 禁物無疑,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宣告沒 收銷燬之。至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4 個,因現今 採用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 析離,此為法院審理毒品案件時所已知,則扣案之包裝袋4 個既無法與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自應包含於上開毒 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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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