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13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驗餘淨重共壹點捌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慧珠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 年4 月25日 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23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 所查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 包(驗餘純質淨重0.69公克), 經送檢驗出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法自應聲請裁定沒 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三、經查,本案扣案之白色粉末7 包,經送檢驗結果,除1 包未 含法定毒品成分,爰不宣告沒收,其餘6 包確含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84公克;驗前純質淨重0.69公克) ,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年8月15日調科壹字第 000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所稱扣案 毒品驗餘純質淨重為0.69公克乙節,應有誤認,惟本件單獨 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毒品,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而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6個,因包覆毒品 ,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 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 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