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睿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
度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化妝刷壹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睿峰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調偵字第3249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扣案之化妝刷1 組為仿冒商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 司民國105 年6 月15日105 鑑定視字第82號鑑定報告書1 份 可佐,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規定先後於104 年12月30日、 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均自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 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 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有關沒收部分,即應適用 裁判時之現行法,合先敘明。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再按商標法 第98條已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15日施 行,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應沒收之,此為刑法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調偵字第3249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為不起訴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稽。而扣 案仿冒「DORAEMON小叮噹」商標圖樣之化妝刷1 組(105 白 保字第2753號),係被告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 限公司105 年6 月15日105 鑑定視字第82號鑑定報告書1 份 可稽,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