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1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茂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3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茂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被告之前案紀錄為:「林茂 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交簡字第786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所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 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 危險為必要,只須客觀上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酒精 濃度達到上開標準值,即認定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 危險存在。查被告林茂騰於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 每公升0.29毫克,已達每公升0.25毫克,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罪。另被告有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 有3次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 行完畢之紀錄,駕照已遭註銷,已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 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 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卻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 於服用酒精後,仍執意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並發生事故 ,其行為顯然藐視法律禁制,極易造成重大傷亡,累及無辜 ,對於交通安全所生危害嚴重,不容輕縱,及被告自陳之智 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 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 年度偵字第3912 號
被 告 林茂騰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茂騰於民國106年1月8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 00○0號居所處內飲酒至翌(9)日4時後,仍於106年1月9日 日17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嗣 同日18時13分許沿新北市蘆洲區三民路往新莊方向行駛,於 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時,與林詩翔所駕駛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碰撞(無人傷亡),經員 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19時13分許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29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茂騰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稽, 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檢 察 官 陳 漢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