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540號
PCDM,105,附民,540,2017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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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540號
原   告 連碧崧
特別代理人 連振來
被   告 林菡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05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被告林菡雅被訴對原告連碧崧涉犯刑法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054號 判決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蕭琮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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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