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252號
PCDM,105,易,252,2017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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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祐青
選任辯護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字
第3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祐青(原名王語嫣,於民國101 年10 月16日改名)前因積欠告訴人沈其晃債款新臺幣(下同)26 0 萬元,而開立發票日為101 年6 月30日、票號GG0000000 號、付款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雙連分行之同額支票1 紙以 供擔保,嗣上開支票屆期經告訴人提示,因存款不足而遭退 票,告訴人遂聲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下同)核發支付命令,後因被告聲明異議,經該法 院板橋簡易庭於102 年1 月31日以101 年度板簡字第2080號 判決「被告(即王祐青)應給付原告(即沈其晃)260 萬元 及自101 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宣告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260 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上揭判決於102 年2 月19日寄 存送達於新北巿政府警察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經被告本 人於102 年2 月20日晚間9 時20分許前往該派出所領收,該 判決旋於102 年3 月25日確定,自該日起,告訴人即取得對 被告之強制執行名義,被告知悉該判決送達後,於此將受強 制執行之際,竟基於意圖損害告訴人債權之接續犯意,分別 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其名下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如 附表所示之處分財產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嗣告訴人 於104 年1 月15日、同年7 月2 日分別向地政機關調閱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始悉上情,告訴人乃 於同年7 月9 日具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6 條之毀損債權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沈其晃告訴被告王祐青毀損債權案件,起訴書認 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6 條毀損債權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1 份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 博 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 嘉 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附表:
┌──┬───────┬─────────────┬───────────┐
│編號│財產處分時間 │被告名下之不動產 │財產處分行為 │
├──┼───────┼─────────────┼───────────┤
│ 1 │102年10月22日 │新北巿永和區文化段233 地號│被告於102 年10月22日因│
│ │ │暨其上564 建號之建物(門牌│買賣而將編號1 之房、地│
│ │ │號碼:新北巿永和區環河西路│過戶移轉至他人名下 │
│ │ │1 段75巷1 弄12號) │ │
├──┼───────┼─────────────┼───────────┤
│ 2 │102年10月22日 │新北巿永和區文化段236 地號│被告於102 年10月22日因│
│ │ │暨其上565 建號之建物(門牌│買賣而將編號2 之房、地│
│ │ │號碼:新北巿永和區環河西路│過戶移轉至他人名下 │
│ │ │1 段75巷1 弄10號) │ │
├──┼───────┼─────────────┼───────────┤
│ 3 │102年11月27日 │新北巿板橋區公館段585 號土│被告於102 年11月27日將│
│ ├───────┤地暨其上6957建號之建物(門│編號3 之房、地設定新臺│
│ │103年5月5日 │牌號碼:新北巿板橋區文化路│幣16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 │ │1 段329 號5 樓之2 ) │押權予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 │ │;復於103 年5 月5 日將│
│ │ │ │該房、地,設定450 萬元│
│ │ │ │普通抵押權予鄧蘭香
├──┼───────┼─────────────┼───────────┤ │ 4 │103年5月5日 │高雄巿苓雅區林聖段1892號土│16之A 套房部分,以每月│
│ │ │地暨其上1444建號之建物(門│5,000 元租金出租予許周
│ │ │牌號碼:高雄巿苓雅區和平二│玉明,租期自104 年2 月│
│ │ │路254 號6 樓之16,該建物隔│3日 起至109 年2 月3 日│
│ │ │成2 間套房,分別為16之A 、│止;另16之B 套房則以每│
│ │ │16之B ) │月5, 000元租出租予白平




│ │ │ │洋,租期自104 年2 月3 │
│ │ │ │日起至106 年2 月2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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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