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98號
CHDV,106,除,98,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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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萬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正流
代 理 人 賴怡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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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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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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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洪瑞興 │華南商業銀行和│105年8月23日 │553,938元 │MD5955816 │ │
│ │ │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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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