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5號
CHDV,106,重訴,5,2017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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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何世清
送達代收人 康仁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淑芬等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41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9萬68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如有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得聲明不
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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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