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號
原 告 彰化縣平和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林水木
原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被 告 楊麗姿
李黃麗芬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麗姿,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 00號;被告李黃麗芬,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街 000號,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及事實,係確 認債權不存在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別無其他特別審判 籍、專屬管轄、合意管轄等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 法條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