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蔡文良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瑞龍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2,5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