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19號
CHDV,106,補,219,2017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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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蔡文良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瑞龍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2,5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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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