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21號原 告 郭貂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複代理人 張哲銘律師 洪敏修被 告 胡志賓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6日14時5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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