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6年度,21號
CHDV,106,婚,21,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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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21號
原   告 郭貂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代理人  張哲銘律師
      洪敏修
被   告 胡志賓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6日14時5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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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