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349號
CHDV,106,司票,349,2017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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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温正雄
上列聲請人温正雄因與相對人游文彥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温
正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陳明本件聲請本票裁定究係向何法院聲請?(聲請狀所載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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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