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49號聲 請 人 温正雄上列聲請人温正雄因與相對人游文彥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温正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二、陳明本件聲請本票裁定究係向何法院聲請?(聲請狀所載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鑒」)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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