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4號
CHDV,106,司拍,44,2017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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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張良村
上列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鄭木筆即
賴彩玉之繼承人等十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賴彩玉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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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