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4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代 理 人 張良村上列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鄭木筆即賴彩玉之繼承人等十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賴彩玉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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