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尤金鳳
上列聲請人尤金鳳因與債務人楊献堂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尤金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之清償日期係依借據或票據訂定,惟
依所提之借據,僅載明利息給付之方式,而並未約定清償日
期。請釋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何時屆清償期,並提出相關
文件;如未約定清償期,是否已催告相對人清償系爭債務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