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 請 人 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登讚相 對 人 謝陳桃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相 對 人 謝盈燦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相 對 人 謝榮隆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相 對 人 謝盈晉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相 對 人 謝綉娥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相 對 人 謝采樺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相 對 人 顏崑誌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相 對 人 顏茂霖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相 對 人 麗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相 對 人 謝明展即謝居之代位繼承人相 對 人 謝昇播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相 對 人 謝叔芬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相 對 人 謝美玉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相 對 人 謝進嘉即謝居之代位繼承人相 對 人 謝秀卿即謝居之代位繼承人相 對 人 謝麗雪即謝居之代位繼承人相 對 人 謝建文即謝居之代位繼承人相 對 人 謝松龍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相 對 人 謝沛澐即謝居之代位繼承人相 對 人 謝協珪即謝居之繼承人相 對 人 蔡謝不碟即謝居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洪謝嫌即謝居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李謝春即謝居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柯謝甘溜即謝居之繼承人關 係 人 徐守丹 (大陸地區人民;1979年5月4日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 之17等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陳桃等24人之被繼承人即債務 人謝居(已歿)為擔保其及相對人謝建文對聲請人之債務,於 民國86年8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 臺幣(下同)45萬5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 自86年8月27日起至116年8月26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 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謝建文於86年8月29日,邀 同債務人謝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5萬,且約定清 償期為91年8月29日。詎前揭債務屆期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35萬、利息及違約金。惟債務人謝居於87年12月11日死亡 ,由繼承人謝協議(已歿)、顏協會(已歿)、謝協珪、蔡謝不 碟、洪謝嫌、李謝春、柯謝甘溜及代位繼承人謝明展、謝進 來(已歿)、謝進嘉、謝秀卿、謝麗雪、謝建文、謝建得(已 歿)、謝沛澐共同繼承。又謝協議於92年4月5日死亡,由謝 陳桃、謝盈燦、謝榮隆、謝盈晉、謝綉娥及謝采樺再轉繼承 ;顏協會於102年3月30日死亡,由顏崑誌、顏茂霖及麗 再轉繼承;謝進來於101年3月8日死亡,由謝昇播、謝叔芬 及謝美玉再轉繼承;謝建得於98年8月15日死亡,由謝松龍 再轉繼承,是相對人等既為謝居之繼承人,自應承受其債務 。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院支付命令、債權憑證 及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 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 未陳述意見。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另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 地部分,經本院形式審查該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聲請人非該 地號土地之抵押權人;聲請關係人徐守丹(大陸地區人民)部 分,關係人徐守丹為謝建得之配偶,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之規定,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 書面向被繼承人謝建得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繼承之 表示,視為拋棄繼承權,難認為債務人謝居之再轉繼承人, 是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自應與駁回。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附表:(相對人:謝陳桃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謝盈燦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謝榮隆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謝盈晉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謝綉娥││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謝采樺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顏崑誌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顏茂霖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麗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謝明展即謝居之代位繼承人、謝昇播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謝叔芬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謝美玉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謝進嘉即謝居之代位繼││承人、謝秀卿即謝居之代位繼承人、謝麗雪即謝居之代位繼承人、謝建文即謝居之代位繼承人、謝松龍即謝居之再轉繼承人、謝沛澐即謝居之││代位繼承人、謝協珪即謝居之繼承人、蔡謝不碟即謝居之繼承人、洪謝嫌即謝居之繼承人、李謝春即謝居之繼承人、柯謝甘溜即謝居之繼承人││。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001 │彰化縣│大城鄉 │美豐 │ │2106 │田│00 │05 │43.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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