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487號
CHDV,106,司促,3487,2017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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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郭曜銨即郭宏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參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
     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
     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
     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
     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
     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
     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179216元整
     ,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92年10月27日迄未清
     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
     ,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另正
     、附卡持卡人間依申請書簽名同意事項及前揭約定條
     款第三條約定,互負連帶責任,就前項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之責。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
     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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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