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88號
CHDV,106,司促,3388,201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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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88號
債 權 人 林絹
上列債權人林絹因與債務人林世等三十一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林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游黃鵲、劉平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世(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林荖氣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林坤元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林啓德(住彰化縣
  ○○鄉○○村○○路00號)、林啓發(住彰化縣○○鄉○○
  村○○路00號)、林啓慧(住新北市○○區○○里○○街00
  巷00號2樓)、林熙哲(住臺中市○○區○○里○○街00巷
  00號9樓)、林忠直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徐平東(住新北市○○區○○里○○路000巷00號)、林
  忠強(住新北市○○區○○里○○路000號3樓)、林德水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林金水(住彰化
  縣○○鄉○○村○○路00號)、林萬(住彰化縣○○鄉○○
  村○○路00號)、游萬吉住彰化縣○○鄉○○村○○路00
  號)、劉章吉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劉永
  遠(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劉永堂(住彰化
  縣○○鄉○○村○○路00號之9)、劉培祥(住彰化縣○○
  鄉○○村○○路00號)、劉義順住彰化縣○○鄉○○村○
  ○路00號)、施郁汝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唐明宗(住彰化縣○○鎮○○里○○路○○巷00○○○住
  ○住○○縣○○鄉○○村○○路00號)、游永助(住彰化縣
  ○○鄉○○村○○路00號)、游永鎗(住彰化縣○○鄉○○
  村○○路00號)、游美珠(住彰化縣○○市○○里○○路0
  段000號)、游美蕊(住彰化縣○○市○○里○○街000巷0
  號)、游永城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林永
  裕(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之9)、許彩鳳(住
  彰化縣溪湖鎮中山里大溪路1段619巷)、劉有禮(住彰化縣
  ○○鎮○○里○○路0段000巷○○○○○○住○○縣○○鄉
  ○○村○○路0段000巷00弄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
  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
四、並請向該管轄法院查明債務人游黃鵲、劉平之法定繼承人有
  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該法院之回函,以
  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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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