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09號
債 權 人 許進家
上列債權人許進家因與債務人劉兆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
進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所提出之支票影本票面金額所載為新臺幣肆拾萬元,請釋
明請求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釋
明文件,抑或更正聲請金額。
三、請提出債務人劉兆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