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53號
CHDV,106,司促,3253,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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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5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鮑澤仁
債 務 人 首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昌彬

債 務 人 蔡文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柒仟玖佰伍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參佰陸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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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首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