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辜宸誼即辜瀞萮即辜宸誼即辜雅絹即辜清佳之繼承
人
債 務 人 辜薏儒即辜清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辜鈺淋即辜雅琳即辜清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黄嬿臻即辜清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辜宸誼即辜瀞萮即辜宸誼即辜雅絹、辜薏儒、辜鈺淋
即辜雅琳、黄嬿臻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辜清佳所得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捌佰捌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按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
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合於
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104年9月1日以後之利率逾年利率百
分之15部分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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