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76號
債 權 人 劉延鳳
上列債權人劉延鳳因與債務人健祐交通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劉延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利息自代墊日起算,代墊日係指何年何月何日?
系爭債務雙方是否有約定清償期?
三、請提出債務人健祐交通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林健森(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號)
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
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
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
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
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
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四、請再補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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