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0年度,368號
TNDM,90,自,368,2002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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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三六八號
  自 訴 人 雄州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國梅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一日同意月付行費新台 幣(下同)一千五百元,並自負燃料及牌照稅,向告訴人雄州交通有限公司借得 號碼PN─七五二號營業小客車使用牌照,而靠行於自訴人公司營業,借期自八 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詎被告甲○○於八十九年九月十 二日十一時將掛有牌照號碼PN─七五二號之營業小客車轉租給被告乙○○營業 ,被告乙○○自承租後,均未出面向自訴人公司辦理登記事宜。自訴人於八十九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發函給乙○○出面處理未見回應,遂於九十年四月十日催告甲 ○○終止雙方之借用關係,並請返還借用物,但仍未見被告二人持來返還。因認 被告甲○○乙○○涉有侵占之罪嫌。
二、案件曾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四款定有明文;又自訴程序,除本 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 關於公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亦定有明文。三、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甲○○乙○○之右開犯罪事實,前經自訴人向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以九十年度偵字 第六九六八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可稽。自訴人 對同一案件,於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之九十年十月一日再行自訴,且查無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各款之情形,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勇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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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雄州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