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74號
CHDV,106,司促,2974,2017040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7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俊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伍佰陸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王俊堯於民國104年10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6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2月
     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41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
     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
     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
     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
     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二)緣相對人王俊堯於民國105年7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
     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
     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
     6年2月27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05元及違約金暨月
     付金利息413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
     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
     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
     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
     借款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
     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97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俊堯 431│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13162│0000000000│02月28日起 │      │       │
│  │元  │673    │      │      │       │
├──┼───┼─────┼──────┼──────┼───────┤
│ 003│新臺幣│王俊堯 463│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217756│0000000000│02月28日起 │      │九九     │
│  │元  │752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