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7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俊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伍佰陸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王俊堯於民國104年10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6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2月
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41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
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
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
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
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二)緣相對人王俊堯於民國105年7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
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
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
6年2月27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05元及違約金暨月
付金利息413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
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
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
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
借款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
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97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俊堯 431│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13162│0000000000│02月28日起 │ │ │
│ │元 │673 │ │ │ │
├──┼───┼─────┼──────┼──────┼───────┤
│ 003│新臺幣│王俊堯 463│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217756│0000000000│02月28日起 │ │九九 │
│ │元 │752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