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56號
債 權 人 世界首席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美婷
上列債權人世界首席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周麗容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世界首席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於狀首之當事人
欄位漏未表明債權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住居所等資料,故
請具狀補正之。
二、依聲請狀狀尾所載具狀人為「世界首席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此與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記載之「世界首席社區
管理委員會」不符,請具狀更正之。
三、請陳明本件聲請發支付命令究係向何法院聲請?(聲請狀所
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四、請具狀釋明請求給付新臺幣90,910元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為何
?
五、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正本1份及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