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54號
CHDV,106,司促,2954,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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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54號
債 權 人 許泰山
上列債權人許泰山因與債務人葉宏一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
泰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述,修繕工程時間為「民國10
  6年2月13日起至民國106年2月23日止」,則共計11天,而非
  10天,請查明是否有誤繕之處並具狀更正之。
二、請陳明與債務人間是否有約定清償工程款之時間,並釋明利
  息起算日自民國106年2月23日起算之依據。
三、請提出債務人葉宏一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四、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正本1份及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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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