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承智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列債務人黃承智之法定代理人為黃泓鈞、汪慧如
,然查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記載「民國101年11月5
日父母離婚約定由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是請
提出債務人黃承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泓
鈞、汪慧如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請務必保
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並
請具狀陳明債務人之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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