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35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九協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李川民
債 務 人 劉吳金妹
債 務 人 石金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零陸拾陸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萬貳仟參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本件請求利息以年息百分之9.6
計算,與所提出之借據約定年息百分之3不同,是本院於民
國106年4月10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釋
明並提出相關文件,該裁定已於106年4月12日送達,然債權
人迄未補正,故本件請求利息逾年息百分之3之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