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35號
CHDV,106,司促,2935,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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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35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九協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李川民
上列債權人桃園市九協儲蓄互助社因與債務人劉吳金妹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桃園市九協儲蓄互助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利息以年息百分之9.6計算,與所提出之借據約定
  年息百分之3不同,請具狀釋明並提出相關文件,抑或更正
  本件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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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