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35號債 權 人 桃園市九協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李川民上列債權人桃園市九協儲蓄互助社因與債務人劉吳金妹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桃園市九協儲蓄互助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請求利息以年息百分之9.6計算,與所提出之借據約定 年息百分之3不同,請具狀釋明並提出相關文件,抑或更正 本件聲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