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871號
CHDV,106,司促,2871,2017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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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7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黃振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柒仟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得
  於違約第一、二及三期分別收取新臺幣參佰元、新臺幣肆佰
  元、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合計新臺幣共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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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