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867號
CHDV,106,司促,2867,2017040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6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高玉邦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萬峰
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台中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1/1頁


參考資料
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