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835號
CHDV,106,司促,2835,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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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堯明仁
債 務 人 陳妍伶
債 務 人 陳慶昇
債 務 人 張睽芳
一、債務人張睽芳陳妍伶陳慶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伍萬玖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妍伶於民國99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間,邀
    同債務人陳慶昇張睽芳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
    「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386,958元整。約定
    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
    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妍伶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159,294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慶昇張睽芳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
    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83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睽芳、陳│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159294│妍伶、陳慶│0月1日起  │      │       │
│  │元  │昇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睽芳、陳│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9294│妍伶、陳慶│1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昇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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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