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葉南廷
再審被告 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羅陸美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8日 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460元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1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再審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