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陳建宇
訴訟代理人 梁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被 告 陳嘉平
被 告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賴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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