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4號
原 告 賴建崚
賴國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鴻昌律師
被 告 賴威廉
賴威松
賴保成
賴昌酉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保琛
被 告 賴威志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
被 告 賴保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梁春鳳
被 告 賴陳節
賴小雯
賴麗珍
李淑貞
賴麗丹
賴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