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13號
CHDV,105,訴,1013,201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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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3號
原   告 許天子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被   告 蔡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05年4月26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論 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前項指定之宣示 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23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06年4月12日辯論終結,並定「106年4月 27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依上開關於宣示期日之規定,為 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而 有變更宣示期日之重大事由,爰變更宣示期日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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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