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137號
CHDV,105,消債更,137,2017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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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章臺
代 理 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章臺自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 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 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積欠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 約為新台幣(下同)762,771元(均為國內金融機構信用貸 款),前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惟協商不成立(即本院105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155號前置調解事件),嗣向本院聲請更生 。聲請人擔任工地臨時工,一天工資500元,每月約做十幾 天,每月平均收入約為7,000至8,000元、每月政府補助老人 年金3,911元、桃園縣政府老人津貼一年三節每次2,500元, 個人必要支出每月約為9,832元(包括個人伙食費6,000元、 電話費396元、交通費500元、定時回診醫療費700元、保險 費336元、水電費500元、瓦斯費400元、日常用品費1,000 元),未支出扶養費,因工作收入無法負擔生活費用故累積 上開債務。名下有如附表所示25筆土地、84年出廠汽車一輛 、85年出廠機車一輛、有新光人壽保險三筆價值共約27,875 元、幾無存款。無任何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



書、土地謄本、保單狀況、收入切結書、郵政存簿儲金簿、 桃園縣平鎮市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台中銀行活期性存款 存摺、土地銀行員林分行活期存款存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等之封面及內頁明細、中華電信繳費通 知、加油發票、醫療收據、電費繳費憑證、生活支出發票、 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單、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7月18日製表)、 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金融機構債權 人清單、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 財產增減變動表、保單借款查詢、更生償還計畫書及償還計 畫表、更生方案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勞保與就保資料;向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函查聲請人綜合信用報告;向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聲請人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資料 ;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函查最近二年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資料在卷可參。
㈡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1千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 ,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 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 之1第1、2項規定定有明文。查債務人於105年9月26日向本 院聲請前置調解並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嗣於105年11月1 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並於105年11月9日收受調解不成立證 明書,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5號前置 調解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並於105年11月24日向本院 聲請更生,其更生聲請狀上有本院收狀章日期在卷可證,依 上揭法條,聲請人於本次聲請更生程序無庸再繳納聲請費 1,000元,先予敘明。
㈢復查聲請人名下資產共有如附表所示25筆土地,價值約為 1,854,421元,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頁176-184),經命債務人 補正為何本件債務人名下財產價額顯逾債務總額卻仍聲請更 生,回覆本院以債務人名下雖有多筆土地持分,但均係因繼 承取得之祖產,持份甚小如欲分割則成本甚鉅,又經詢問其 它共有人無人有購買意願,最大債權銀行凱基銀行提出之分 180期攤還本金方案,在債務人負擔能力範圍,但因債務人 名下有不動產故無法與債務人成立調解,爰聲請更生等語, 有聲請人106年2月23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考,查債務人願意 接受本金或總額分180期清償債務,惟最大債權銀行確實因 債務人名下財產大於負債,希望一次清償全部債務,不同意



分期,有本院前置調解程序105年11月1日調解筆錄在卷可參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債務人於102-104年所得均為0,復又無其他較有價值財產可 供清償債務,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形。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 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其 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揆諸首開說明,應予開始 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6年4月6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品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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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不動產坐落區段地號 │權利範圍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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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640分之7 │地目建、面積 │
│ │ │ │137.90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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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7680分之19 │地目建、面積 │
│ │ │ │5,002.75平方公尺、│
│ │ │ │有設定地上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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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640分之7 │地目田、面積 │
│ │ │ │624.78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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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2288分之77 │地目旱、面積 │
│ │ │ │1,124.52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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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7680分之19 │地目田、面積 │
│ │ │ │1,449.27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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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640分之7 │地目田、面積 │
│ │ │ │736.21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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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280分之3 │地目溜、面積 │
│ │ │ │4,038.41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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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640分之7 │地目旱、面積 │
│ │ │ │5.44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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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 │640分之7 │地目旱、面積 │
│ │ │ │3.94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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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640分之7 │地目田、面積712.84│
│ │ │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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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640分之7 │地目田、面積283.05│
│ │ │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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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640分之7 │地目田、面積224.61│
│ │ │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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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640分之7 │地目田、面積15.22 │
│ │ │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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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 │640分之7 │地目田、面積16.35 │
│ │ │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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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桃園市○鎮區○○段000000地號│640分之7 │地目田、面積39.99 │
│ │ │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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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 │640分之7 │地目田、面積223.04│
│ │ │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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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 │640分之7 │地目田、面積5.55平│
│ │ │ │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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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桃園市○鎮區○○段00地號 │640分之7 │地目旱、面積 │
│ │ │ │7,349.89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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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桃園市○鎮區○○段00地號 │1024分之7 │地目旱、面積 │
│ │ │ │1,255.13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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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640分之7 │地目田、面積 │
│ │ │ │2,914.29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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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640分之7 │地目田、面積 │
│ │ │ │1,159.86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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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640分之7 │地目田、面積 │
│ │ │ │4,544.97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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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280分之3 │地目溜、面積50.68 │
│ │ │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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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640分之7 │地目田、面積131.84│
│ │ │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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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9968分之43 │地目溜、面積 │
│ │ │ │5,596.89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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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