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七七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一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玗倩~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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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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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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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凱科技有限公司曾│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捌仟肆佰壹拾元 │0000000 │ │
│ │曉萍 │司永春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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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凱科技有限公司曾│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壹萬陸仟壹佰元 │0000000 │ │
│ │曉萍 │司永春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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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凱科技有限公司曾│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壹萬陸仟肆佰捌拾│0000000 │ │
│ │曉萍 │司永春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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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忠非行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玖仟伍佰元 │0000000 │ │
│ │ │京東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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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黃建蒼 │滙通商業銀行忠孝分│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壹萬貳仟零柒拾元│AF00七四四三│ │
│ │ │行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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