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45號
CHDV,105,司執消債更,45,2017041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劉曉蓓
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王冠宇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湘凌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二)依其他 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及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第2、3目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 本條例第6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
㈠、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債務人現任職於普大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每月薪資所得約新臺幣(下同)28,604元,又未成年子 女受有社會福利(兒少補助)給付每月共3,800元。惟債務 人除上開固定收入外,無其他具清算價值財產。此有本院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裁定、債務人之勞保電子閘門查詢 明細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彰化縣政府



105年10月28日府社身福字第1050369066號函附卷可稽。㈡、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房租含水電瓦斯費6,500元、膳食費 6,000元、健保費550元、交通費1,000元、電話費800元、醫 療費300元及未成年子女二名扶養費6,200元,合計每月必要 支出21,350元,依其支出之項目及金額,並未逾一般日常生 活所必需,可堪認屬合理且必要之生活費用。
㈢、債務人每月薪資約28,604元,加計未成年子女兒少補助 3,800元共32,404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21,350元後,每月 餘11,054元可供清償,核附件所示更生方案,以一月為一期 ,每期清償金額9,000元,達上開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 總支出餘額之81.4%,足見債務人已減低自己必要之生活支 出,可堪認已盡力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狀況, 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 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裁定認 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 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君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90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27.53%。 │
│5.清償總金額:2,354,057元 │
│6.債務總金額:648,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73590 │3.13 │ 282 │
│ │限公司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134913 │5.73 │ 516 │
│ │限公司 │ │ │ │
├──┼───────────┼─────┼───┼───────┤
│ 3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29195 │1.24 │ 11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157613 │6.7 │ 603 │
│ │限公司 │ │ │ │
├──┼───────────┼─────┼───┼───────┤
│ 5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 302295 │12.84 │ 1156 │
│ │限公司 │ │ │ │
├──┼───────────┼─────┼───┼───────┤
│ 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234569 │9.96 │ 896 │
│ │司 │ │ │ │
├──┼───────────┼─────┼───┼───────┤
│ 7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251668 │10.69 │ 962 │
│ │司 │ │ │ │
├──┼───────────┼─────┼───┼───────┤
│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125058 │5.31 │ 478 │
│ │司 │ │ │ │
├──┼───────────┼─────┼───┼───────┤
│ 9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 466538 │19.82 │ 1784 │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161030 │6.84 │ 615 │
│ │ │ │ │ │
├──┼───────────┼─────┼───┼───────┤
│ 1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232186 │9.86 │ 887 │
│ │司 │ │ │ │
├──┼───────────┼─────┼───┼───────┤
│ 1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96001 │4.08 │ 367 │
│ │司 │ │ │ │
├──┼───────────┼─────┼───┼───────┤
│ 13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 28151 │1.2 │ 108 │
│ │限公司 │ │ │ │
├──┼───────────┼─────┼───┼───────┤
│ 14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61250 │2.6 │ 234 │
│ │ │ │ │ │
├──┼───────────┼─────┼───┼───────┤




│總計│ │ 0000000 │ 100 │ 9000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大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