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3842號
TPDV,91,除,3842,200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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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四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四二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佳蘋~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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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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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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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寶明企業有限公司汪│上海商業銀行民生分│九十年十月四日    │伍仟元     │MSA0七八七五│  │
│ │立國       │行        │           │        │六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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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