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政弘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1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康政弘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以網際網路連接可供公眾上線之賭博網站之方式 賭博財物,圖謀不法利益,助長賭博歪風,敗壞社會不良風 氣,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其參與賭博時間、犯後坦承犯行 之態度,並兼衡其係高中畢業學歷,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 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告用以賭博之電腦 並未扣案,亦無證據證明係其所有,且其價額未經檢察官釋 明,倘予宣告沒收,耗損後續資源,對刑罰之一般預防或特 別預防助益甚微,對被告之不法、罪責評價亦不生重大影響 ,認無刑法上重要性,是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 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論罪之法條全文: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668號
被 告 康政弘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康政弘於民國105年7月間某日,在「九州娛樂城」(網址: http://ts777.net )註冊登錄,取得帳號、密碼,成為該 娛樂網站之會員。隨即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接 續犯意,自同年9月間起,在其位於彰化縣○○鄉○○村○ ○路00號住處,接續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可供公眾上 網登入之「九州娛樂城」,而在該賭博網站簽賭,其賭博方 式係以真人視訊百家樂(即真人視訊發牌,押注莊家或閒家 )之方式,而與該公眾得出入之簽賭網站對賭,並提供其所 申設彰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匯款轉帳 帳戶,以1比1比例將現金轉換成賭博點數,即可進行賭局。 如賭贏則依上開賭博網站規定之賠率,自九州娛樂城網站獲 得點數,如賭輸則所下注之金額全歸九州娛樂城所有。賭客 如欲將遊戲點數兌換現金,即由該網站匯款至康政弘上開帳 戶。嗣警方因查獲另案被告董灌瑔(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偵辦中)涉犯賭博罪嫌,調閱其帳戶明細,而循線查悉 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康政弘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九州娛樂城」網路簽賭蒐證相片、臺灣土地銀行福興 分行105年11月30日福興存字第1055003003號函暨被告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臺灣土地銀行臺 南分行105年10月27日北南存字第1055003143號董灌瑔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附卷可稽。本件 被告所涉賭博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場 所賭博罪嫌。又被告自105年9月間起至同年12月止,多次以 上開方式賭博財物之行為,主觀上係基於賭博之目的為之, 且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為接續犯,請論以一 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洪英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曾欽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