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郁芯
陳雅琳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6918、7316號),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年度簡字第2134號),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106年度易字
第169號),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乙○○、丙○○均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各處拘役拾日、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原姓名「陳雅玉」)、丙○○係姊妹。 其2人於民國105年5月8日下午3時28分許,在渠等行動電話 內LINE通訊軟體「我們這一家」群組中,見胞姐陳雅梅傳送 其配偶甲○○及渠等所生子女與丁○○出遊照片,思及甲○ ○與同樣已婚之丁○○疑似發生婚外情,置自己家庭於不顧 ,心生不滿,竟各自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一 所示之時間,接續將附表一所示之文字散布於LINE通訊軟體 內「我們這一家」群組平台,在如附表二所示之「我們這一 家」群組成員得以共見共聞之下,指斥甲○○與丁○○為一 般社會通念所稱「小王」(用於男性)、「小三」(用於女 性),意指渠2人是介入他人家庭、破壞他人婚姻之第三者 ,嘲弄甲○○「不知羞恥」、謾罵丁○○「賤人」,而指摘 足以毀損甲○○及丁○○名譽之事,並公然侮辱之。嗣為「 我們這一家」群組成員甲○○發覺附表一所示之文字,並示 以丁○○後,其2人始提出告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乙○○、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二)證人即告訴人甲○○、丁○○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三)附表一所示文字之LINE訊息翻拍照片數張。三、論罪科刑:
(一)按侮辱者,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而使人難堪或其他表示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次按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之別,在 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具體或可得具體之事項, 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倘僅係漫然指罵,並未 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309條第1項論科 。亦即,誹謗行為與公然侮辱行為,雖均足以損害他人名譽 ,但兩者有所不同,行為人並不指摘特定事實而公然侮辱特
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係屬公然侮辱行為;若行為人指摘傳 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屬誹謗行為。本件 被告乙○○、丙○○2人所使用之「破女就是賤」、「賤人 就是矯情」等用語,係單純謾罵、輕蔑之貶抑文字,依社會 通念已使告訴人感到難堪、不快,且足以貶損告訴人之聲譽 及人格,且非具體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屬「侮辱 」範疇;至被告等所使用如「牛牽到北京還是牛啦,會偷吃 的一樣會偷吃啦..」、「還一次搞兩個,臉皮真夠厚」、「 還來古坑發誓..戲精」、「事實就是偷吃小三上旅館」、「 對了,還有找小三;您真內行」等用語,則係具體指摘傳述 告訴人名譽之具體事件,縱然上開文字內容屬實,因男女如 何交往,純屬他人之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故被告2人散 布上開文字之行為,仍符合刑法第310條之要件,該等文字 顯然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
(二)另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 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 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 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亦同,刑法第220條第1、2項規定甚詳。被告2人藉由電腦 設備之處理而得以製作、顯示前揭含有誹謗告訴人之文字訊 息,足以表徵被告一定用意之證明,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 稱之準文書。
(三)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而指 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 辱罪。被告2人雖同時在LINE通訊軟體內「我們這一家」群 組內為公然侮辱與誹謗之行為,但此係因討論同一事由而各 別起意為之,難認渠2人就各自輸入之文字有犯意聯絡或行 為分擔,是其2人並非共同正犯,僅就各自行為負責即可。 再被告2人先後數次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行,均係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而均屬接續犯。又被告2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等2罪名,且同時侵害告訴人甲○ ○、丁○○之名譽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僅從一重論以刑法 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四)爰審酌被告2人對於涉及告訴人甲○○等2人私德之事誹謗及 公然侮辱之,所為雖有不該,然渠等係因告訴人2人涉有通 姦行為,告訴人甲○○因而與丁○○配偶調解後,卻不履行 而遭求償且敗訴確定,因而認為渠等胞姐陳雅梅在婚姻中受
盡委屈,基於姊妹情誼而為,本院認為對渠等犯罪動機實難 以過苛,加以渠等是在「我們這一家」群組張貼附表一所示 之文字,僅附表二所示之特定多數人得以見聞該等文字,犯 罪手段並非過激、所生危害亦不大,且渠2人於本院審理時 尚知幡然悔悟、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2人張 貼文字內容所犯罪責程度有別(被告丙○○辱罵、誹謗之程 度較為劇烈)、與告訴人甲○○仍有姻親關係、其2人之智 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示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 第309條第1項、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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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2人在「我們這一家」LINE群組中之發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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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言人│時間 │ 發言之文字或圖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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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雅梅│105年5月8 │丁○○與甲○○胞姐子女出遊之照│
│ │ │日15時28分│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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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丙○○│105年5月8 │原來結婚後可以不用顧自己的小孩│
│ │ │日15時33分│去找小三找王,那○○○和○○○│
│ │ │ │(甲○○與陳雅梅之婚生未成年子│
│ │ │ │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去住在這│
│ │ │ │種家庭那麼人格不就扭曲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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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雅玉│105年5月8 │破女就是賤;不怕爛掉嗎? │
│ │(即陳│日15時39分│;雞女呱呱叫。 │
│ │郁芯)│、4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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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丙○○│105年5月8 │賤人就是矯情。 │
│ │ │日15時4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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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雅玉│105年5月9 │○○(甲○○與陳雅梅之婚生未成│
│ │ │日2時35分 │年子女)的爸爸,事情到這個地步│
│ │ │、36分 │了,好歹請你也出來面對說清楚;│
│ │ │ │一直避不見面是怎麼了嗎?;聯合│
│ │ │ │外人處心積慮要來打擊和你同枕共│
│ │ │ │棉的老婆;你的良心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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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丙○○│105年5月9 │還全家跟小三出遊。 │
│ │ │日2時36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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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丙○○│105年6月4 │唉牛牽到北京還是牛啦,會偷吃的│
│ │ │日9時55分 │一樣會偷吃啦,看到那些話真的是│
│ │ │ │太好笑了,真的自打嘴巴,說別人│
│ │ │ │不是前,先看看自己幹了多少違背│
│ │ │ │倫理的事,一點羞恥心都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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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丙○○│105年6月4 │然後請不要再還打擾我姐的生活,│
│ │ │日14時15分│不要在(應為再)想有的沒的,小│
│ │ │ │孩生病你也有責任,還放任小三在│
│ │ │ │說三道四,你有出來關心嗎,當初│
│ │ │ │說多愛小孩,生病有打過一通電話│
│ │ │ │來關心嗎,說愛小孩都騙人的吧,│
│ │ │ │我看比較愛自己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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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雅玉│105年6月4 │不要再還打擾我姐的生活,不要在│
│ │ │日14時17分│(應為再)想有的沒的,小孩生病│
│ │ │ │你也有責任,還放任小三再說三道│
│ │ │ │四,你有出來關心嗎???當初說│
│ │ │ │多愛小孩,生病有打過一通電話來│
│ │ │ │關心嗎?說愛小孩都騙人的吧,我│
│ │ │ │看還是愛自己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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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105年6月4 │沒有看過這麼不要臉的人。 │
│ │ │日14時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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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105年6月4 │我看哪(應為那)小三惱羞成怒了│
│ │ │日14時33分│啦哈哈哈真笑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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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105年6月4 │這一路看來,自己先犯錯,卻嫁禍│
│ │ │日14時43分│到別人身上,真是惡毒,沒看過這│
│ │ │ │麼可惡的人,老師沒教你這最基本│
│ │ │ │的道理嗎,唉失敗的教育,我看那│
│ │ │ │些學校不要去讀好了,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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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雅玉│105年6月4 │還來古坑拍桌,發誓沒和那女的聯│
│ │ │日14時44分│絡;真敢啊你;戲精。 │
│ │ │、45分、46│ │
│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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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105年6月4 │會遭天譴。 │
│ │ │日14時5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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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雅玉│105年6月4 │惡行(應為形)惡狀吃人夠夠模樣│
│ │ │日14時52分│想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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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105年6月4 │說我姐對妳爸媽怎樣,怎麼不看看│
│ │ │日14時54分│自己對我爸媽怎麼樣,要說別人的│
│ │ │ │不是,請先看看自己的行為啦,以│
│ │ │ │身作則,別去污染兩個小孩,他們│
│ │ │ │很天真純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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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105年6月4 │還一次搞兩個,臉皮真夠厚。 │
│ │ │日14時5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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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雅玉│105年6月4 │一次又一次在外亂來偷吃;你很棒│
│ │ │日15時1分 │!甘拜下風 │
│ │ │、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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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105年6月4 │還有啦,叫鄭○婷勇敢一點用自己│
│ │ │日15時2分 │的帳號留言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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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雅玉│105年6月4 │不是都豁出去了你們兩個。 │
│ │ │日15時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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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105年6月4 │現在大家都在看笑話而已啦,我看│
│ │ │日15時6分 │你身邊朋友看到那幾張判決書還敢│
│ │ │ │不敢吭聲,嚇都嚇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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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雅玉│105年6月4 │甲○○出來面對;甲○○出來面對│
│ │ │日15時6分 │;甲○○出來面對;甲○○出來面│
│ │ │ │對;甲○○出來面對;甲○○出來│
│ │ │ │面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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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雅玉│105年6月4 │不要被抓包了就避不見面;找你爸│
│ │ │日15時6分 │媽當擋箭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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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雅玉│105年6月4 │當初還沒被發現時,不是一直斥責│
│ │ │日15時7分 │○○、○○(甲○○與陳雅梅之婚│
│ │ │ │生未成年子女)最愛的媽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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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105年6月4 │不面對也是無所謂啦,事實就是偷│
│ │ │日15時7分 │吃小三上旅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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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105年6月4 │剝奪孩子的生活、教育、交友圈,│
│ │ │日15時14分│若是你爽嗎?我看啊直接把他們放│
│ │ │、15分、16│古坑,自己去逍遙吧,摸麻將,遊│
│ │ │分 │藝場,KTV;對了,還有找小三; │
│ │ │ │您真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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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上開各發言文字中之「,」、「;」及「。」等原文中所│
│無之標點符號,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行加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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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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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這一家」LINE群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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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成員姓名│成員間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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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甲○○ │詳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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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林卉宥 │詳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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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林卉珝 │詳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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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林駿騰 │詳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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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王美金 │詳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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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陳宜庭 │詳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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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陳明仁 │詳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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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陳羽翔 │詳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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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陳貞妤 │詳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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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雅梅 │詳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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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 │詳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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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丙○○ │詳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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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駿懋 │詳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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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