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12號
CHDM,106,交附民,12,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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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林西面
訴訟代理人 張南雄
被   告 盧宛辛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 年度交簡字第628 號(即106 年交易字第40
號)過失傷害案件請求賠償損害,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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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