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6年度,903號
CHDM,106,交簡,903,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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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9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鵬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664 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孫鵬翰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29 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664號
被 告 孫鵬翰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鵬翰於民國106 年3 月13日12時許起,在彰化縣○○鄉○ ○路00號之「金勝發釣蝦場」,飲用啤酒,迄至同日13時30 分許結束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 離開,先返回其芬園鄉彰南路住處後,再於同日14時30分許 ,自住處騎乘上開機車外出購物。嗣於同日14時41分許,途 經芬園鄉芬草路2 段300 號建物前,見有巡邏員警,因未戴 安全帽恐為警取締,遂加速離去,不慎在芬園鄉彰南路4 段 148 巷23號建物前人車摔倒,經警上前攔查發覺其身有酒味 ,於同日14時59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測 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35毫克。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鵬翰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訊時 坦承不諱,並有彰化分局芬園分駐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 牌號碼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員警 職務報告各1 件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 險罪嫌。被告曾因公共危險、傷害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於103 年10月1 日,以103 年度易字第159 號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5 月嗣並確定,於104 年2 月2 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受徒刑之 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王 元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 麗 錦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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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