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5號
PTDV,106,訴,35,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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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5號
原   告 廖經昌 
      洪小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光宇律師
被   告 江姿婷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5 年度附民字第28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洪小清廖經昌各新台幣貳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洪小清負擔百分之三十九,由原告廖經昌負擔百分之五十九,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台幣貳萬元為原告洪小清廖經昌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其夫弟之女友徐惠芝與伊等有金錢債務糾 紛,遂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向Facebook社群網站(下 稱臉書)所申請使用,暱稱為「江江江」之臉書個人動態時 報頁面上,張貼如附表所示之侮辱性文字,故意不法侵害伊 等之名譽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 前段規定,伊等得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分別賠償非財 產上之損害新台幣(下同)60萬元及90萬元等情,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洪小清60萬元,應給付原告廖經昌90萬元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原告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係因伊夫弟之女友徐惠芝與原告間有買賣糾紛 ,加上伊本人患有重度憂鬱症,一時氣憤,方在臉書上PO文 以宣洩不滿,行為雖不足取,但惡性尚非重大,依兩造之身 分、地位、經濟能力及本件不法侵害之情節,原告請求之慰 撫金數額顯屬過高,應各以7,000 元為相當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㈢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名譽有無受 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 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 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 ,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 646 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 ,且刑事部分,被告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易字第162 號判處公然侮辱罪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 算1 日確定,有刑事判決在卷足憑,並經本院調閱刑事偵、 審卷宗查明屬實,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查被告 所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真他媽丟台灣人的臉」、「嚇 西嚇正」(意指丟人現眼)、「塞你娘」(與幹你娘意思相 當)、「2486」(你是芭樂,意指不守信用)、「這對狗男 女長什麼鳥樣」、「真的是畜生」等,衡之社會一般通常觀 念,均屬抽象貶抑性用語,含有輕蔑、辱罵原告,並使其等 難堪之意涵,足使原告之社會上評價受到貶損,核已構成侵 害原告之名譽權,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四、按慰撫金之核給標準,應斟酌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及 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參 照)。原告因受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公然侮辱,在精神 上自必感到相當之痛苦,則其等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洵屬 有據。查原告廖經昌洪小清原為配偶(雖已離婚,但仍同 居一處),名下均無不動產,且均為高職畢業學歷,原告廖 經昌從事廟會陣頭安排之業務,原告洪小清則協助其工作, 二人每月收入約2 、30萬元;被告為高中畢業學歷,婚後育 有兩名子女,未從事任何工作,且因罹患有精神疾病,常須 住院治療等情,經兩造陳明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 能力及本件不法侵害之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 償慰撫金各以2 萬元為相當,超過部分,應予剔除。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洪小清廖經昌各2 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5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此部分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 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駁回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第389 條第1 項第 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程耀樑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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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表 時 間│文 字 內 容│侵害名譽權之文字│
│ │(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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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年11月7日下午│笑死人、拿人家的錢買東西去裝飾│真他媽丟台灣人的│
│ │1時29分許 │你的車、然後…包裝的自己很拉風│臉、嚇西嚇正、塞│
│ │ │、去出廟會、付錢還用分期、你當│你娘、2486、這對│
│ │ │人家乞丐在乞討?是要說你還有人│狗男女長什麼鳥樣│
│ │ │性、還是說你真行、真會利用人、│ │
│ │ │沒錢還故意叫人家買一堆東西、叫│ │
│ │ │人家空運回台灣、人家是讓你這樣│ │
│ │ │利用的?這種人也叫黑社會?真他│ │
│ │ │媽丟台灣人的臉、嚇西嚇正、枉費│ │
│ │ │你的廟會在屏東還小有名氣、原來│ │
│ │ │真相是詐騙集團、害人家行李超重│ │
│ │ │、又沒錢收、真的是…塞你娘、24│ │
│ │ │86、要不是人家不想難做人、我真│ │
│ │ │的想去看看你們這對狗男女長什麼│ │
│ │ │鳥樣、沒錢當什麼英雄、你是不知│ │
│ │ │道現在的社會錢在做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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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年11月7日下午│真的是畜生 │真的是畜生 │
│ │1時52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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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