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潘淑卿
訴訟代理人 林肇明律師
被 告 潘健一
王金城
高秀英
趙萬成
王葉金華
潘淑卿
王昱良即王元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健一、王金城、高秀英、趙萬成、王葉金
華、潘淑卿、王昱良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檢附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
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
㈡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被
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
,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被告潘淑卿是否為誤載?
㈢另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照片
、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號碼與照片、周圍有
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舉證。
㈣受告知訴訟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