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97號
PTDV,106,補,197,2017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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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潘淑卿
訴訟代理人 林肇明律師
被   告 潘健一
      王金城
      高秀英
      趙萬成
      王葉金華
      潘淑卿
      王昱良即王元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健一王金城高秀英趙萬成王葉金
  華、潘淑卿王昱良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檢附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
  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
 ㈡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被
  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
  ,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被告潘淑卿是否為誤載?
 ㈢另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照片
  、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號碼與照片、周圍有
  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舉證。
 ㈣受告知訴訟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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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