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尤傳明
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律師
被 告 蘇志成律師即欒巧齡之遺產管理人
尤華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提出下列資料,特此裁定。
一、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
部、他項權利全部,姓名欄均勿遮隱)。
二、被告尤華君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死亡,應改提出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