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29號
PTDV,106,補,129,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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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王先傳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
被   告 王文智
      王美伶
      洪享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提出下列資料,特此裁定。
一、坐落屏東縣○○市○○段000 地號、同市○○段000 地號土
  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
二、上揭2 筆土地之地籍圖,並以之為底稿繪製被告所有地上物
  之占用位置及估計其占用面積。
三、被告王文智王美伶洪享成3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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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