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52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正甯、藍永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本票原本一件(票面金額新臺幣34萬元)。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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