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51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芳微、杜趙禎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本票原本(票面金額新臺幣35萬元)一紙 到院。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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