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251號
PTDV,106,司票,251,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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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芳微杜趙禎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本票原本(票面金額新臺幣35萬元)一紙
  到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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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